阐释学与知识论的交融会通
——评张江教授的《阐释论(提纲)》
2023年04月25日 09:1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4月25日第2638期 作者:方红庆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张江教授长期致力于建构和阐发中国阐释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立场和基本方法,发表了《强制阐释论》和《公共阐释论》等一系列重要文章。最近,张江教授撰写了《阐释论(提纲)》,继续沿着公共阐释论的基本思路,高举公共理性的旗帜,试图阐明知识的公共性本质。在该提纲中,他从知识的生产、属性、目标、检验和语境等方面概要性地表明阐释在知识中的重要作用。他的核心主张是,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一样,同样生产知识,而精神科学生产知识的主要方法是阐释。因此,阐释是精神科学进行知识生产的一种方式,甚至是唯一方式。归根结底,自然科学的探究也是一种人类精神现象,自然科学的知识也需要阐释。鉴于此,阐释与知识有何共性?阐释的标准是什么?合格的阐释者是什么样的?阐释论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知识建构的体系?下面,我们将从个体和共同体角度探讨上述问题,并向张江教授请教。

  阐释与知识的共同体维度 

  张江教授认为,阐释的运行及实现是阐释主体的自觉内省与公共表达。阐释主体以公共理性的普遍认知与约束为起点,生产超越公共理性束缚的独立意见,以合理自洽的证明,交付公共理性检验。检验为真者,进阶为知识,引领人类理性不断进步。精神科学的知识生产,以意识主体的理性运用,对人类一切观念活动及其成果,给予理性考察和认知,产出并衍生可交付历史与实践确证为真的知识,与自然科学并列,共同构建可能无限的人类真理系统。概言之,精神科学知识是公共理性集束下的多元认知。

  诚然,阐释是一种公共的理性行为,背后预设了代表公共理性的阐释共同体。张江教授指出,公共性意义本身是个体阐释意义的基础,只有具有公共性,阐释才有可能。个体阐释生成、存在的可能和基础,是公共性的存在。公共性不仅是个体阐释的基础,而且是个体阐释生成的可能的根据。类似地,知识是一种集体共善。从表面上来看,每一个认知个体都能够通过感知获得知识,如罗素(B. Russell)的亲知。然而,正如不存在真正的私人语言一样,也不存在真正纯粹的亲知。不管多么的私人,每一个知识都是认知共同体的集体产物,需要符合人类知识的公共标准。塞拉斯(W. Sellars)曾精辟地断言,在描述一个认识到的片段或状态时,我们是在把它们置于理由的逻辑空间之中。理由空间是我们集体创造的意义空间,是每一个认知主体共同参与的阐释空间。在这个意义上,任何知识都是集体创造和认定的产物,是集体阐释的结果。这就是他著名的所予神话批判的内核。从共同体角度来看,阐释的过程就是知识生产和证成的过程。

  总之,阐释和知识不能脱离社会实践,不存在孤立的阐释者和认知者。每一个认知者都是一个阐释者。每一个认知者把自身的经验带入整个共同体,做出自己独特的阐释并接受其他认知者的检验,形成新的经验并用于新的认知实践,如此往复循环。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认知者自身的认知得到了不断提升,而且也丰富了整个共同体的内涵。

  认识与阐释的规范维度 

  既然每一个认知者都是一个阐释者,认知与阐释的规范也应该是同一的。通常,我们说阐释的目标是追寻意义,而认知的目标是追求真理。在阐释学语境下,意义与真理是同一个硬币的两面。海德格尔(M. Heidegger)把真理视为解蔽的过程,也就是不断揭示存在意义的过程。伽达默尔(H. Gadamer)把阐释当成是一种追求真理和意义的方法。对他来说,阐释学的根本问题是:真理和意义是如何传达的?在这个意义上,德里达(J. Derrida)把阐释学视为一种意义和真理的形而上学。

  当然,应该对这里的“真理”概念作宽泛的理解。在当代英美知识论中,真理概念较为狭隘,主要是指信念的真。不过,它对真理的解释保持开放的态度,可以意指与事实相符,也可以指信念之间的融贯,抑或信念的规范要求。但归根结底,真理这个概念的发明是为了标识关于世界的真实信息。在这一点上,阐释论和知识论应该没有分歧。威廉姆斯(B. Williams)认为,真理具有两个美德:准确和真诚。第一个美德指向真理的世界或真实维度,而第二个美德则指向真理的人际或社会维度。作为一个信息提供者,他首先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否则就会误导听众,进而导致不可预估的实践后果。例如,你告诉你的同伴一个错误的打猎地点,把他引向一片充满危险的森林,很可能会导致他的死亡。不仅如此,作为一个信息分享者,他还要尽可能取得同伴的信任,让他们能够接受自己的信息。因此,必须保持真诚,让自己成为一个值得信任的人。这一点在证言知识(testimonial knowledge)上体现得淋漓尽致。

  阐释者和认知者的探询维度 

  要全面揭示真理的上述维度,我们必须回归阐释者和认知者所处的共同体。那么,阐释者和认知者在共同体中是什么角色呢?或者更准确地说,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一个合格的阐释者和认知者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张江教授认为阐释者应该具备阐释自觉。所谓阐释自觉,指的是主体性意识在阐释活动中的自觉运用。阐释主体坚持独立的主体身份和清醒的理性自觉,深刻把握阐释的公共规律,满足并超越公共期望,以真理性阐释为目标,实现阐释的实践价值。阐释自觉主要包括四个维度:主体自觉、理性自觉、公共自觉和真理自觉。这些很好地刻画了阐释者的积极面向,但一个可能的疑虑在于,公共自觉与真理自觉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张江教授自己也承认公共理性不是真理标准。阐释的有效性以公共理性接受为界。真理是有效的,而有效的未必是真理。公共理性当然具有知识论意义的真理性期待,但这种期待以对事物认知的长期有效性为前提,并由人类物质和精神实践检验为真,才可能变为现实。因此,公共阐释的有效期待就是当下理性阐释的经常性期待,满足这个期待,是公共阐释的首要的、基础性的目标。

  在笔者看来,这些观点表明两点:第一,阐释者与认知者不是合二为一的,甚至有时是冲突的;第二,阐释论和知识论的关系是外在的,而非内在的,阐释并没有受到知识或真理的真正约束。鉴于此,我认为应该从探询(inquiry)的角度来审视阐释者和认知者在共同体中的角色。探询是皮尔士(C.S. Peirce)哲学的核心。皮尔士把它刻画为一种努力消除自身疑惑并达到信念状态的活动。也就是说,探询是一种以问题为导向、以信念为目标的活动,一种“刨根究底式”的真理探索活动。探询者既是一个认知者又是一个阐释者:一方面,他必须以真理为目标,而不是以公共期待为目标,如此才能是一个合格的认知者;另一方面,他也必须理解和回应公共期待,共同参与公共理性的形成,如此才是一个合格的阐释者。总之,阐释者和认知者统一于探询者。探询者的这两种角色并不是彼此独立的,而是同一过程的不同面向。没有阐释就没有真正的理解,没有真正的理解就没有真正的认识。反之亦然。

  综上所述,我们从共同体和探询角度阐明了阐释论是一种知识建构的体系。具体来说,它包含如下几方面内涵:首先,知识是一种共同体的共善。没有一个认知者是孤立存在的,也不存在孤立的知识。每一个认知者都是以自身经验为取向参与共同体的意义建构,学会从认可他人和激发他人的角度把自己看作真正具有自我意识的存在。在这种建构中,阐释是不可或缺的。其次,认知共同体的目标不仅仅是求真,而且是追求理智繁荣(intellectual flourishing)。阐释只能是整体的、公共的。一切阐释都是公共阐释。公共阐释包含有时彼此冲突的多元要素。人类是否应该无止境地探索原子弹的技术?是否应该无止境地探索基因改造技术?在这些方面,我们应该站在共同体繁荣的角度适可而止。最后,知识是探询的产物。每一个共同体成员都是一个探询者。在我们看来,哈贝马斯(J. Habermas)的交往者实际上是一个探询者。阐释的核心意义主要是通过协商对共识的语境加以明确。在交往行为中,参与者之间彼此形成共识,对世界以及他们与世界的关系做出有效的评估。这种协商和评估的过程就是探询的过程,也是阐释和认识的过程。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哲学系)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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