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制度与分配正义
2021年09月30日 09: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9月30日第2261期 作者:王立

  工资制度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构成部分,是社会正义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工资同社会制度以及社会正义之间密切联系,马克思在揭示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时就指出了工资的本质:工资是以货币形式反映的雇佣劳动关系,工资作为资本是控制和统治工人阶级力量的一部分。资本家用工资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实际上是以货币形式支付工人的劳动力价值来掩盖其对工人劳动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剥削的秘密就在于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的劳动剩余价值,剥削是不正义的。资本主义的工资制度体现了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以及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和统治的根本目的。马克思的理论批判深刻地揭示出脱离所有制关系来谈论工资都只能触及工资理论的表象,工资反映的是以所有制为核心的社会基本结构以及规范它的正义原则等根本的理论问题。

  当代平等主义的工资与正义理论

  当代政治哲学对工资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同样根源于对社会基本结构和正义原则的思考。罗尔斯式的平等主义者并没有直接论述如何确定和规范工资问题。平等主义者对正义作用的领域进行了边界区分,即正义只关注社会基本利益及其负担的划分方式,而这些基本利益如何被生产出来则交由完善的市场。质言之,分配正义不涉及生产效率问题,社会生产完全由市场组织实行,而与社会生产直接关联的工资也由市场决定:人们的工资多少最终取决于市场中的供求关系,即完善的市场经济决定了人们的工资性收入。平等主义者关于工资制度的认知体现了对市场经济的矛盾态度。一方面,他们认可市场经济体系在资源配置和社会生产方面的积极作用。诉诸于市场供求关系解释工资,所针对的解释原则是贡献应得,及人们的工资性收入取决于他们在市场经济中的贡献大小,是贡献原则而不是供求关系实质性地决定工资。平等主义者否认贡献原则,认为贡献原则表面上是公平的,但实质上不是,其主要理由是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依赖于供求关系,一个人的贡献受各方面因素尤其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另一方面,平等主义者批判市场的消极后果,市场经济竞争的结果是收入不平等的出现,由偶然性等运气因素造成的不平等更是不正义的。人们的工资性收入中包含着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等偶然性因素所获得的额外收益,而从道德的观点看,这些个人所拥有的偶然性优势在市场经济中的获益是这个人“不应得”的,应该属于社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

  平等主义者主张人们的工资性收入不仅受市场影响,还受制于规范市场的背景性正义原则和制度,即工资问题不是简单的市场体系决定的问题,而是由市场、社会基本结构以及正义原则等诸多因素共同决定。但是,平等主义者的分析并不全面,有避重就轻之嫌。由于自由主义的立场,平等主义者对背景制度的考虑并不涉及所有制问题。通过区分财产概念,平等主义者只承认生活性财产才属于个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生产资料性财产则属于生产领域,而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能够兼容和运用两个正义原则。按照马克思的分析和批判,生产资料所有制才是工人在社会生产中所处地位并影响工资制度的决定性因素。平等主义者把所有制与社会正义的紧密内在关系剥离为适用于正义原则之下的不同生产组织形式,显然回避了所有制这一根本问题。所有制在社会经济领域中不仅影响生产组织形式,而且会内在形成一种分配方式。

  马克思主义视域中的工资与社会正义

  忽视所有制在社会基本结构中的根本性作用,平等主义者对工资制度的解释就呈现出固有的局限性。马克思更加深刻地把握所有制及其雇佣关系的决定性地位。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中,以什么原则确定工资制度才能更好地体现出社会正义的要求?

  首先,最低工资标准应该确保人民过上美好生活。在资本主义体系下,工人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所决定,这就是资本主义的最低工资。资本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而尽可能地压低工人的最低工资,工人的工资仅能用于维系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一般来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维系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最低工资会相应提高。斯密就曾指出,工人的工资会随着国民财富的增加而提高。斯密所持的道德理由是社会应该使其成员过上“体面的生活”,而工人的工资不仅不应该低于劳动力的自然价值,更应该趋向体面的生活标准从而体现人的自尊和尊严。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存在雇佣劳动和剥削关系,工资制度会更加体现人民的利益。超越了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社会,对体面生活的“文化”认定有着更高的标准、要求和期待。在美好生活标准的检视下,人民的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显著提高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

  其次,确保工资形式的初始分配体现贡献应得原则。市场初始分配如何确定生产要素如劳动、资本、土地、技术和管理等分配比例,这直接反映了罗尔斯所说的背景正义原则。其中,劳动和广义的资本仍然是分配中最重要的要素。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资本在解放和推动生产力上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有制的制度优势能够有效驾驭资本而使其致力于生产力的发展和财富创造。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势不仅体现在生产上,还体现在分配上。当前的分配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并与生产要素相结合。在分配实践上,适当限制资本在整个分配中的比例和提升劳动的地位,既能体现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创造财富的基本原则,也能体现劳动者应共享财富的社会分配宗旨。贯彻以劳动为表征的贡献原则既激励个人在市场中的积极作用,也体现劳动应得的道德要求,更重要的是使千千万万劳动者家庭切实富裕起来。

  最后,调整工资性收入的巨大差距,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平等主义者的最大理论贡献是将现代文明社会的政治价值平等,以理论建构的方式确定为正义的主要内涵并作为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深受其理论影响,公平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平等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成部分。平等主义者将社会最不利者作为社会正义的参照点,认为财富和收入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他们身上,而他们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收入的一半。平等的正义原则要求经济社会的不平等制度安排要有利于最不利者。平等虽并不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下的工资,但作为再分配原则调整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的差距。社会主义拒绝无效率的平均原则,同样也拒绝允许巨大差异的不平等原则。在确保美好生活下的最低工资和提升劳动应得的比例前提下,调整行业收入差距、调节高收入差距、缩小国民收入的巨大财富差距是平等原则着力所在。

  工资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体现社会基本结构及其正义原则等根本的价值问题。遵循何种价值理念和解释原则,直接决定了工资制度的理论性质和社会正义的实践。在当前条件下,工资不仅反映了美好生活的需要正义,也反映了个人劳动的应得正义,更体现了社会的平等正义。正义如何有效地统摄工资制度中彰显出来的不同价值要求,依然是社会实践中不断面对的理论课题。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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