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善融通:荀子礼乐关系新诠
2023年04月19日 10:3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4月19日总第2634期 作者:李晰 王建

  荀子在其《乐论》中提出“美善相乐”的概念,美善何以相乐,即美善融通机制直接关系到儒家美学、伦理学和生命哲学的建构。荀子将“美”“善”视为先秦礼乐实践中具备的品质而加以描述。因而,对荀子礼乐思想的阐释可以在“美”“善”的路径上进行分析。同时,通过对荀子思想中礼乐关系的美善问题再探讨,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礼乐相济:礼教乐化,美善相乐

  “美”和“善”作为先秦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内涵附着在礼乐的文化形式上,并最终通过礼乐实践而呈现审美与道德层面的文化含义。在礼乐文明的历史文化语境中,礼乃道德教化,是倡导善的主要载体;乐则为情感涵泳,是抒发美的主要载体。“美”与“善”并举首见于《论语·八佾》:“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荀子明确提出“美善相乐”,从而使“美”和“善”得以实现形式上的并举,即“君子以钟鼓道志,以琴瑟乐心……故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成,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美善相乐”。在儒家倡导的礼乐文化语境下,“美善相乐”即审美与伦理相统一的表达,而礼乐的有机交融是其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

  《尚书大传·洛诰》记载的周公“制礼作乐”,实则是通过礼乐制度实现国家一统,社会、人心安良。孔子以“仁”为中心,对“礼”和“乐”做出了较多论述,如“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孔子的“礼”和“乐”尽管隐约呈现出某种关联,二者却是相对独立的概念。荀子则鲜明地将“礼”和“乐”并置讨论,“礼”和“乐”并不是互不相干的两种文化形式,而是彼此融合为一的有机整体,皆指向社会结构的和谐稳定。荀子认为“乐合同,礼别异”,礼通过“分”和“别”而实现其功能,“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礼的制定和实施是通过确定社会成员的身份秩序,让众人在“群”的基础上又有 “分”,“养人之欲”以实现天下安定。同时,荀子也从周公“制礼作乐”的实践中认识到,“礼”对人的教化体现在一种外在的身份秩序的他律。而对于人的内心情感而言,能否自觉地接受道德他律,则需要的是“化”而非“教”,即乐应所具备的功能。荀子认为,正因为音乐具有“入人深,化人速”的特点,因此先王制定《雅》《颂》以引导人民,营造和敬、和亲、和顺的人伦环境,实现乐之化人与礼之教人的融合,“民齐而不乱”。

  可见,荀子认为礼的“别”与乐的“和”相结合,一方面能够保持社会结构的稳定,防止生“乱”;另一方面又可以修民之身,正民之“乐”,从而达到“天下顺”。由此可见,荀子在总结西周礼乐实践和孔子等先儒思想的基础上,为儒家礼乐文明构建了一个有礼有乐、有序有和的思想框架,此时的礼乐已不再是彼此独立的“礼”和“乐”,而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礼乐”,从而为实现美善相乐提供了载体和依据。

  礼乐相融:乐和礼节,尽善尽美

  在儒家思想文化中,“情”的范畴不时被提出。陈昭瑛认为,“情”在孔子、孟子思想中主要指涉“实情”,其中包括客观事物之实情以及人性本然之实情,但孔、孟对此概念的阐释并不成熟,直至荀子,“情”才在先秦儒家思想中得到大发展。

  “情”在荀子思想中不仅指涉今人所理解的“情感”“情绪”,也指涉崇高人格的精神面貌。(陈昭瑛《儒家美学与经典诠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如果纵情欲,则与盗无异。那么,为了对其加以约束,则要在道德理性的规则下合理地实现人的自然情欲,防止其情欲导向恶。“礼”产生于对“情欲”的安排,是出于对“情”和“欲”的给养、节制的必要应需而生,强调“礼”来自于与“情欲”紧连的群体生存的物质性需要,而非来自天理、良心或“纯粹理性”。

  既然礼的目的乃节制人的情感欲求,而乐又是人自然性情得以抒发的必然形式,那么,“夫乐(yue)者,乐(le)也”,即由“乐(le)”呈现出的“乐(yue)”倘若不加以引导而任其恣意放纵,则将导致情志上的混乱。故此,“乐则不能无形,形而不为道,则不能无乱”。在荀子这里,“礼”“乐”面对的核心调节对象在于源自人性的“情”,其意在通过礼乐的方式对“化性起伪”的“情”加以调节,使道德他律趋向道德自律,实现君子的人格养成。礼乐实则趋向的是一种审美情感与道德情感的交融,即“美”与“善”的互相协调。那么,“乐”之“美”与“礼”之“善”何以在此礼乐关系下实现一致?或者说审美教育与道德教育如何在内在标准上实现统一?

  《论语·八佾》指出“乐而不淫,哀而不伤”。《中庸》亦谈及“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荀子·乐论》和《礼记·乐记》皆作出了“以礼教中,以乐教和”的相关论述。“中”是道之体,是性之德。如果情感抒发合于中道,恰到好处,自然而然,就是“和”。故此,“中和”为“乐”之“美”与“礼”之“善”的审美情感与道德情感的联结提供了共同的价值标准。礼乐相融,“美”与“善”圆融无碍而得以尽善尽美,故“音乐对人性的化育即能顺情养欲,又能在顺情养欲中‘以钟鼓道志,以琴瑟乐心’,令心知油然而动,从而在一种潜移默化、不知不觉中影响到情欲的发动和道德理性的构建”(余开亮《先秦儒道心性论美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美善融通:礼乐天地之境

  在礼乐相融下,一方面,“乐”使人产生审美情感,这种情感的抒发又在“礼”的约束下,以“中和”的方式得到适度的引导,使得主体的感性审美之情自然而然地导向道德情感;另一方面,“礼”在道德教化的过程中,其主导之“善”与“乐”所主导之“美”协同,亦即道德情感与审美情感的摩荡交融,又在潜移默化中推动了道德情感向自由、无功利的境界生发,如冯友兰所言“在天地境界中的人底道德行为,不是由一种特别有意底选择,所以行之亦不待努力”(冯友兰《新原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从而使得“礼”也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美”的精神和艺术特性。又如朱光潜所言“从‘序’与‘理’说,礼的精神是科学的;从‘义’与‘敬’说,礼的精神是道德的;从合四者而危‘文’说,礼的精神也是艺术的”。(朱光潜,《朱光潜全集》第9卷,安徽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此时,主体在“礼”的道德实践中体悟到中和之“美”,在“乐”的审美情境中又得到道德价值即“善”的感召,从而达到现实与理想、外在伦理要求与内在生命价值的统一。

  《礼记·乐记》云:“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天地之和序精神实为制礼作乐之形而上源头,我们固然可以从礼乐之社会教化的实践层面印证其与天地精神的同构,然而其与天地精神更为融合之处毋宁说是个人修养层面的自我超越。当我们再回到孔子时不难发现,当“美”和“善”进一步结合以至“天地之境”时,原有在礼乐制度中那些约束于“乐”之上的道德伦理标准也已经升华为形而上的“善”,与至高的审美体验融为一体且不露痕迹,达到道家所言“与物冥合”的“玄冥之境”。《论语》中的“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体现的正是这种和谐自由的审美境界以及超越功利的人格境界。而孔子所说“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之“成于乐”似亦在于此“美善相乐”的人生境界。

  礼乐文化在我国传延久远,其蕴含的礼乐思想博大精深,培育着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礼乐相互作用、善和美互通圆融,其中蕴含的思想价值是超越时代的,显示出优秀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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