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国际法学的三重意蕴
2022年04月27日 08: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4月27日总第2396期 作者:梁开银

  世界正值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始终维护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特色国际法学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马克思主义引领国际法的理论创新和价值坚守,为实现国际社会的良法善治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以马克思主义导航国际法学的理论发展

  现代西方主流的国际法理论尽管在不同层面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解释力,然而,这种理论并没有跳出国家个体利益和地缘政治博弈的窠臼,没有从根本上回答国际法的性质和效力来源,也无法全面解释国际法的历史正当性与终极意义。而且,从属于西方的现代国际法体系天然存在片面追求形式平等和国际利益“实力”化的倾向,导致了国际社会贫富分化加剧与民主失序。其根本不足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忽视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缺乏对人类终极意义和实质正义的关怀,将国家主权实力、国际个体利益以及现存国际格局等方面的合法性深度嵌入现代国际法体系之中,实现了对旧国际秩序的维护,造成了国际社会“修昔底德陷阱”、“零和”博弈与地缘政治的现实;二是抽空“国家利益”概念,否认国家在其对外关系中所寻求的国家利益是特定阶层或群体利益的事实,隐蔽地将少数国际资本或跨国投资者的利益凌驾于占世界人口绝对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及其人民利益之上,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南北矛盾”。总之,现代西方主流国际法理论并不能让国际法获得法律应有的正义价值,反而使其沦为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的工具。

  马克思主义吸收人类思想史上一切优秀成果,实现了对西方法哲学及其社会理论的“扬弃”,是完整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发展与人类解放的学说洋溢着对人类共同体存在意义的终极关怀。其唯物史观始终主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认为国家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各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达程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力量,强调人类的社会性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它的诞生,为国际法的新发展提供了科学的认识工具和正确的价值指引。关心人民福祉、关注人类社会整体发展成为马克思主义国际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只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现代国际法忽视国际社会整体利益而纵容“弱肉强食”,抽象论及空洞的国家利益而无视广大人民群众具体福祉的状况;才能彻底解决全球化背景下南北发展不平衡问题,化解全球气候、环境、能源、金融、疫情防控等国际危机,从而真正构建起一种永久和平、相互包容、绿色发展、合作共享的新型多边国际关系。

  不仅如此,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所倡导的“天下为公”的政治观念相结合,先后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三个世界”划分理论、和谐世界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等国际法思想,为全球治理和国际法的完善提供了不竭的理论创新源泉和价值引擎,增强了中国国际法学完成其历史使命的持久动力。

  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国际法学的话语体系创新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新时代全球治理的先进理念,从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到载入中国宪法,从写入联合国相关决议到载入上合组织合作文件,标志着其已经从一国理念发展成为国际社会共识,成为国际法话语体系传承与革新的重要指引。

  国际法话语体系是统一性和开放性的合璧:承认国际法话语体系的统一性,保障了国际法话语交流平台与交流工具的一致性,但并不因此认可西方国际法话语体系的“一言堂”;承认国际法话语体系的开放性,保持了国际法话语体系创新活力,但并不因此认可其对基本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的故意歪曲或否认。发展中国家由于在现代国际法话语体系开创阶段的缺位,以及自身所处的特定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特殊的传统文化诉求等因素,应该增强当代国际法话语体系开拓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作为发展中大国,中国所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全人类命运的深切关怀,积极回应了人们对国际法正当性的追问,也是克服当下国际法的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倾向之不足的理论法宝。实践表明,围绕国际法话语体系的创新,南北国家大体上分别代表着国际法革新和守旧的力量,换言之,广大发展中国家责无旁贷地是国际法话语体系创新发展的主力军,任重道远。

  具体而言,随着现代通信、网络和交通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极大地突破了时空限制,地球成为“地球村”。在这个意义上,人类已经完成了 “原始共同体—国际社会—国际共同体”的回归,走向了更高级的人类命运共同体阶段。滕尼斯把人类社会的集体生活分成共同体与社会两种基本形式,认为共同体与社会的调整机制和规则不同。处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新阶段的国际法,当然不同于“后威斯特伐利亚会议时代”的传统国际法: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共同利益日益独立于主权国家及其相互之间的“个体”利益,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生存和发展应当予以优先保护的利益;“共商、共建、共享”“国际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可持续发展”等原则上升为国际法不同领域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精神和价值追求也会发生相应变化,从“二战”之前追求国际社会和平,到“二战”之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直至人类命运共同体阶段更加重视对国际共同和整体利益的保护,国际法也随之从“共存国际法”,历经“合作国际法”,走向“共享国际法”的新阶段。这一阶段性转型,不仅要求国际法理论深度创新,而且对网络、数据、外空、海洋、极地等领域的共商、共建、共享机制提出了新的使命。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国际法学与国内法学良性互动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它不仅科学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制度和实践问题,而且深刻阐释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要求,指明了未来世界之“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国际治理目标和法治前景,成为建构新型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秩序的指导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应该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要自觉遵循“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法治理念,正确理解和把握国际法治、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实现全球治理,既需要依据国内法对主权国家内部实行有效治理,即国内法治,也需要各国合作,依据国际法对国际关系进行跨国治理,即国际法治。涉外法治属于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交叉领域,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是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互动的机制或桥梁。涉外法治不能仅仅依靠国内法治而实现,它所具有的“涉外性”要求其只能在复杂的国际法治环境中展开,必须依靠国际法治才能最终实现。这一特点决定了,涉外法治既不能脱离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协同发展,也不能离开国际法学与国内法学的良性互动。在当下的法治实践中,要保持高度理论自觉,统筹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的发展,为我国涉外法治培养更多的理论和实践人才。

  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中华民族推动国际社会民主化和法治化,迫切要求中国国际法学进行全方位的能力建设与升级,不断完善与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法学理论,为中国所倡导的国际法治话语体系提供坚实的学术支撑。公认的国际法规则作为人类理性的产物,是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是国际社会话语体系的基础,当然成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不可或缺的手段。随着国际社会的日益发达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不懈推进,国际法体系必将形成与国际社会相适应、与国内法律体系相协调的复杂法律体系。可以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然伴随着中国国际法学的崛起。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就要不断提升国际法学的认知水平,为公正合理的国际法新秩序的真正实现寻求理论和制度突破。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下国际投资法规则变革研究”(18AFX028)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宁波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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