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个人网络求助失范风险的跨界规制
2020年12月09日 09:3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2月9日总第2065期 作者:杨逢银 常滋馨

  “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的重要社会建设目标要求。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迭代革新,社交媒体和移动支付等技术手段催生了个人网络求助的出现,并赋能个人网络求助成为推动网络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动力之一,在大病救助、贫困帮扶等社会公平正义事业实践中,个人网络求助发挥着一定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8月,我国已逾500万家庭通过诸种网络救助平台发布了个人大病求助信息,获得了超过20亿人次的捐助。

  个人网络求助慈善功能优势明显

  个人网络求助一般是指求助者为解决本人或其亲属遭遇的依靠本人或家庭力量难以解决的困难,而通过微博、微信、论坛、网站等网络媒介向社会寻求帮扶救助的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慈善形态,借助Web2.0以上信息技术的支撑,个人网络求助具有传统线下求助无法比拟的慈善功能优势。

  第一,求助需求、方式和渠道更加多样化、个性化。个人网络求助不仅涉及筹措善款、物资等物质需求,还包括志愿服务、心理援助等精神需求。求助方式既有公布银行账号、打赏等直接求助,又包括通过与具有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慈善网站合作募捐等间接求助。求助渠道既包括微博、微信、网站、论坛等自媒体社交网络和互联网信息平台,又涵盖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的线上数字化渠道。第二,求助信息发布、披露更加便捷、及时。基于智能手机、电脑和移动支付等技术手段,有求助需求的个人能够随时发布求助信息,并即时获得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响应与救助,还能及时反馈、披露救助项目的执行情况,有效回应社会各方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第三,救助资源的动员能力、吸取能力更强。互联网信息技术所具有的虚拟特性,赋能个人网络求助和社会捐助不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加之网络传播媒介的超链接、广渗透等传播“放大效应”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在短期内动员并吸取大规模的社会慈善资源。第四,受助主体和捐助主体更加广泛、更加多元。不但面临疾病、教育、贫困、灾害等生活困境的个体均可发起求助,而且全球范围的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皆可参与捐助,这种近乎零门槛、超地域、跨部门的参与方式,使社会救助的受众面和参与面更加广泛而多元。第五,求助及救助的管理成本更低廉。在获取同等社会捐助资源的情形下,借助自媒体社交网络、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和数字媒体的在线支持,社会捐助的组织动员以及项目实施、评估等运营管理活动能够变得更高效。

  概言之,个人网络求助以其信息发布便捷、个性化需求回应迅速、社会动员能力强、捐助受众面广、救助效率高等功能优势,很好地弥补了传统慈善事业存在的短板。但作为传统线下求助方式在网络虚拟空间的创新性延展,个人网络求助对既有的法律规范、政府监管、求助者自律、社会监督等规制方式提出许多新挑战,稍有不慎便会出现骗捐、非法公募、滥用捐赠款物、“网络暴力”等失范风险,亟须通过规制架构创新予以应对。

  个人网络求助失范风险跨界规制的具体举措

  我国个人网络求助的健康发展,有赖于立法机关、政府监管部门、求助者、网络媒介平台、公众、社会组织、企业等行动力量的跨界合作、协同治理。为此,我国个人网络求助失范风险的矫治,须从法律规范、政府监管、平台管理、社会监督等维度进行跨界规制。

  第一,加快完善网络慈善立法。要在梳理《慈善法》《合同法》《刑法》《公用事业捐赠法》等涉及个人网络求助失范法规的基础上,查找法律间的衔接漏洞。以此为基础,在《慈善法》等基本法规修订或地方实施办法制定、完善过程中,针对个人网络求助的资质条件、求助标准、求助流程、救助款物管理、剩余款物去向等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作出相应规定和指引。具体而言,就是要明确个人网络求助行动中求助者、网络媒介平台、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等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可靠的法规依据。

  第二,提高求助者的道德自律。个人网络求助者本人或其家人多是一时陷入困境的社会群体,理应在社会各界关爱的救助帮扶下走出困境。但由于个人网络求助门槛低,整个求助者群体的道德自律能力和法律素养参差不齐。为此,每个求助者都要注重提高自身的公共道德素养和法治观念,严格遵照与个人求助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德要求。一方面,在求助者个人或家庭存在无力摆脱困境的情形下,如实填写、申报个人求助信息,并认真遵照慈善项目捐助宗旨。另一方面,利用好社会各界捐赠的慈善款物,配合网络媒介平台定期披露项目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公众的质疑和提出的问题,切实在接受社会爱心救助的同时,担负起相应的受助责任。

  第三,积极健全政府监管体系。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个人网络求助的有关法规,积极督促网络平台严格审核求助者的资质条件和求助信息的真实性,把好“入口关”,督促网络平台担负起风险提示、预警和慈善款物管理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大力向公众宣传慈善文化,培育公众的“人人慈善”观念,进而引导公众遵纪守法,加大个人失信惩戒力度,对骗捐、传谣、参与“网络暴力”活动等行为失范的个人或组织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推动网络平台优化管理。新媒体、数字媒体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都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个人网络求助、网络慈善募捐等工作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管理服务。要熟悉并严格遵照有关法规制度,做好个人网络求助的资质条件和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定期向社会披露捐助项目的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公众提出的质疑和建议;在救助项目完成后,要对捐助项目结余款物的收缴、保管以及移交相关公益基金会等工作负责到底。

  第五,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公众、媒体和社会慈善组织是推动个人网络求助健康发展的重要社会监督力量。公众在奉献爱心、参与捐助的同时,应及时披露其所了解的个人网络求助者的真实境况,监督求助项目进展情况。社会媒体在追踪报道个人网络求助事件时,一定要如实披露求助信息及救助进展情况,并积极引导网络舆论朝着理性、法治的方向发展。各类社会慈善组织要积极做好慈善帮扶与个人网络求助之间的衔接工作,利用其所具备的专业管理服务能力对个人网络求助活动进行监督和支持。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间‘微公益’行为的政府规制与引导策略研究”(16BSH13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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