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推进区域环境治理现代化
2021年09月08日 09:0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9月8日第2247期 作者:韩兆坤

  环境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构成,既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也是回应环境污染现实问题,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必由之路。

  政府间协同是区域环境治理的必然要求

  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区域环境治理现代化,而区域环境治理现代化必须依托地方政府间协同(以下简称“政府间协同”)的有效实现。只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打破政府间协同的现有束缚,才能高质量推进区域环境治理现代化。作为环境治理现代化中的区域环境治理现代化,要求实现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高效性、预见性与精准性,而其有效实现和推进离不开政府间协同的构建与完善,政府间协同是区域环境治理和区域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客观选择。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跨部门协同划分为两大类别,“结构性协同”和“程序性协同”。结构性协同侧重于为实现协同创立的结构性载体,也就是通过组织机构的设置来实现协同合作效用,例如联席会议、专项协调领导工作小组等;程序性协同更偏重于通过过程性安排和程序性设置来发挥协同效应,例如围绕协同问题展开的序列化的工作程序、辅助性政策工具的选择、信息交流平台的搭建等。结构性协同和程序性协同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环境治理中的政府间协同构建亟须破解一些困局。同其他环境治理问题相比较,区域环境问题具有跨界化、外溢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区域环境治理作为一种跨界性的公共问题不能仅依赖“一城”“一地”来解决,它不只是技术问题,更是对国家、政府治理能力的考验。环境治理需要打破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的藩篱,建立跨区域的政府间协同治理机制,这是实现区域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从现有的实践来看,目前已有的各类政府间协同治理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形式大于功能的问题,在权威性、规范性及稳定性等方面仍有待提高。跨区域地方政府与职能部门的有效配合,需要进一步在顶层构建、主观意愿、行动规范方面予以强化,破除原有行政边界。此外,影响政府间协同治理的运行、动力、约束机制均有待完善。系统协同制度的构建和规范是政府间协同环境治理机制运行的基础,协同主体责任与权力的划分必须在法律制度层面予以进一步确认。尤其是在现阶段,区域间经济、人口、产业结构发展仍在不同程度上处于非均衡之中,客观导致了各地区在区域环境治理主动性程度和治理水平上千差万别,发展相对弱势的地区很难做到资金、技术全面统筹,尤其在利益补偿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在经济与环境的选择中仍会倾向于“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成为我国区域环境治理中政府间协同构建发展过程中亟待破解的困局。

  打破行政边界 实现有机协同

  不同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政府间协同所追求的“趋利”,环境治理中的政府间协同中的协同主旨是“避害”,这就能够理解为什么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间的合作更主动和自发,自下而上的协同行动容易产生、形成和维护。经济一体化的政府间合作可以通过资源的有效整合、匹配和交换等方式换取共同的收益,而区域环境治理中的政府间协同或协作却往往需要部分地区割舍一定的利益来换取共同利益。因此,那种主动、自发、自下而上的协同状态在政府间的环境治理中实则很难实现。构建环境治理中的政府间协同,需要外力促动、引导甚至通过强制力方式进行构建与完善来解决问题、破解困境,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做好几个“协同”。

  第一,价值协同是前提。共同价值的确立是区域环境治理中政府间协同有效构建的前提。通过合作文化的构建来达成政府间思想共识,以此强化区域环境治理中政府间协同构建的思想基础。在此基础之上,区域环境治理中的政府间协同才能产生信任,提高合作意识。在这一过程中,中央政府要高度重视和组织引导地方政府的合作意识,培育地方政府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对协同合作的认同。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必须摒弃地方本位主义思想,加强自身观念建设,建立大局观。

  第二,利益协同是根本。实现区域环境治理中的政府间协同的有效构建,就要推动区域内利益共享,利益导向必然是区域环境治理中政府间协同的基础和根本。个体利益和区域整体利益间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只有实现区域整体利益和地方局部利益的统一融合才能从根本上推进区域环境治理的有效实现。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区域间的利益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平衡不同城市间、区域间的环境治理成本,严格规范利益补偿资金管控。这种补偿机制的运作,不应仅是资金的补偿,更要实现技术升级、产业升级等方面的帮护扶持。

  第三,身份协同是关键。实现区域环境治理中政府间协同的有效构建,必须改变其博弈规则,构建新型府际竞合关系,建立政府间的信任,培养区域身份认同。在努力实现区域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强化地方政府的区域归属感,以互信作为合作的基础,通过区域环境共享、共治,实现区域内多方共赢,构建区域环境治理中政府协同的长效机制,在新发展格局下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第四,制度协同是基础。实现区域环境治理中政府间协同的有效构建,系统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是基础。在宏观上,通过法律制度对区域内地方政府参与环境治理工作进行规范,落实环境共同责任,推动区域环境法治建设。只有法律制度的完善才能保证协同机制的运行稳定、不受人为因素的干扰,也能够帮助厘清协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微观上,要共同设置科学的污染排放准则、合理的环境质量标准,构建完善的区域环境质量检测评价体系、有效的检测数据系统,客观反映环境污染状况,实现标准化治理。

  第五,信息协同是保障。实现区域环境治理中政府间协同的有效构建,完整的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是推动区域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环境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对遏制环境治理中的信息黑箱,打通环境信息孤岛具有重要意义。实现信息公开与共享,必须以技术为依托,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一体式的数据感知系统,对环境和生态变量进行长期多维数据观察,依托数据库,开展污染源调查,实现环境大数据的融合共享,真正实现区域环境治理现代化。

  第六,行动协同是重点。实现区域环境治理中政府间协同的有效构建,必须在行动上形成合力。通过建立预警机制、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设计协同控制规划,依据统一的环保、能耗标准,形成跨域间的联动检测机制,细化协同绩效评估体系,细分政府责任,推动区域环境联合执法,对不作为的相关政府主体形成制约和压力。

  综上所述,协同治理强调各类治理主体间的有机协调与整合,打破传统行政边界下的碎片化治理模式,追求实现协调与合作的整体性价值。在某种意义上,政府间协同是有效推动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打破传统碎片式治理模式的樊笼,突破竞争关系,促进经济领域外的有效合作,提升环境保护的效能,顺应政府职能转变的历史性改革。

  (本文系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黑龙江省城乡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实现机制研究”(18ZZE72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黑龙江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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