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人类增强技术,即基于纳米科学与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认知科学的协同组合形成的“NBIC会聚技术”,对人类的物理能力(躯体、外貌、内分泌等)和精神能力(认知、情感、道德等)进行调节和增强,使人类自身功能水平得到根本性提升的相关技术。目前,通过医疗药物、脑机接口、基因编辑、人机协同、延展认知、纳米机器人等方式,已经可以从技术层面上实现某种程度的控制和调节。然而,新兴人类增强技术改变了人类这一物种的传统进化方式。对于这种依靠技术迅速改变人的内在和外在的手段,学界存在着诸多争议。特别是涉及对人类精神能力的增强,将人的精神世界作为技术的作用对象,新兴人类增强技术有着建构和重塑人精神世界的作用。当代新兴人类增强技术对人与社会的深度“干预”,使“人”及由“人”组成的“社会”陷入“深度技术化”状态,这类技术“直接”作用于人“本身”,进而挑战现实社会秩序,引发了前所未有的“社会问题”。而对于新兴人类增强技术面临的科学、道德、人的基本权利等方面的风险及其治理的讨论,则能够为新兴技术未来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些普适性、参考性意见。
探析风险
对于新兴人类增强技术而言,无论是在科学上、道德上还是人的基本权利方面,都存在着一定风险。
在科学方面,新兴人类增强技术存在着“还原论迷误”、医学概念泛化悖论以及技术安全等风险。一是科学上的“还原论迷误”,即认为人的心理活动和精神能力在发生机制上与其他动物是相同的,人的社会行为是动物的自然行为的延续,且将人的精神能力视作由操作行为与强化体系相结合产生的。这一还原论思想将人的社会行为还原成生物学作用,对人类的认知、情感、道德等独特性及人类的主体性地位造成了冲击,因而受到诸多批评。二是新兴人类增强技术的“医学概念泛化悖论”,即将人的认知偏差、情感匮乏、道德不足等现象认定为疾病或医学风险,并认为可以通过生物医学等相关技术进行治疗,从而将原本的“疾病”等医学概念泛化。这对“知情意”的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构成了挑战。三是技术安全风险。从技术后果论来看,新兴人类增强技术存在一定的副作用和增强效果的不确定性,存在着某种“道德困境”。
在道德方面,新兴人类增强技术颠覆了传统的“人—技”关系,存在物化“人”的倾向,贬损了人性与人的尊严。人类各个方面的非传统式增强在技术层面上是可行的,但在道德层面则往往是被质疑的。认知、情感、道德等特质所组成的“知情意”相统一的整体,是人之为人的先决条件。而新兴人类增强技术通过人工手段从生理层面对这些人类特质进行干预和改造,实际上使人沦为“一种工具、一组化学物质”并被技术操控着。认知、情感、道德等都具有“属人性”的特征,非自然手段可能过度干预这些“属人性”的特质,将人类认知、情感、道德视为可以通过数据、算法等进行操控和测量的目标。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人的自由意志,从而使人的尊严被如同工具或器物一样对待,其神圣性和崇高性被破坏,造成了人性的“贬值”。也正因如此,有学者甚至认为,通过纯粹的技术“浸入”而不是被增强主体本身的理性思考和自身情感的历程实现的所谓增强,并不能带来真正意义上的人的全面发展。
在人的基本权利方面,新兴人类增强技术对人的自主权、自由、公平公正等方面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是人的自主权的贬损。比如,一些人为后代使用增强技术,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罔顾下一代的可能性和价值选择权,削弱了其自主权。而当个人乃至人类社会被增强技术所裹挟时,也会带来更广泛意义上人的自主权的贬损。二是对人的自由的侵害。比如,随着技术的普及,可能出现“滥用”增强技术的情况,从而威胁个体的自由,进而造成面貌、品格、智力、情感和道德等特征上的强迫与垄断,或缩减人的可能性和未来选择空间。三是产生新的公平公正问题。健美的体格外貌、灵活的应变能力、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高尚道德素养等,都是人参与社会竞争的关键要素。若每个个体的各个方面都同步为技术所增强的话,社会成员的竞争力差异总体上并不会有太大变化。但在现实中,不同个体的各方面差距尤其是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对于增强产品的购买力不可能同步。这样一来,在“增强者”与“未增强者”之间就产生了新的不平等。
把握成因
新兴人类增强技术作为一种以改造人本身为目的的前沿技术,其风险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的。
技术责任主体缺乏责任意识。技术责任主体的这一原因,尤其体现在对技术与人关系的认知中人文关怀的缺失,导致在技术设计过程中将人类的认知、情感、道德等复杂运行机制过于简单化。比如,在认知增强中的计算主义倾向,将人类由外而内复杂的认知过程视为计算活动,忽视了理性的不可计算域。在情感增强中,由于对人类情感发生机制的认识能力不足、信息缺乏,技术责任主体往往将涉及观念内容和躯体感受等复杂反应的人类情感简化还原为若干种基本情感类型进行程序化建模计算,致使难以从整体性能力的维度把握人类情感。在道德增强中,作为社会意识形式的道德,在产生与发展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一般规律。若仅将人的道德行为还原成生物学作用,简单主张利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则会造成人之德性中主体性的降低。此外,不同文化中关于人类认知、情感和道德等的范本存在差异,也对人类增强技术提出了更高要求。而由于相关技术手段的不成熟等原因,增强效果也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些都需要技术责任主体予以重视。
技术使用主体的有效性与合理性的审慎程度不够。新兴人类增强技术起初是将技术作为一种实现某种人类功能增强的体验式服务,但现实中却会造成技术反过来阻碍了人的情感表达的多样性。比如,“认知增强”的有效性与合理性难以“统一”,容易放大道德的客观性。这种技术对人的精神状态的深度介入,往往是由技术使用主体的科技素养偏低、对人类增强技术使用的有效性和审慎性不够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技术使用主体可能跳出了设计者建构的使用意识,摒弃了技术设计者关于人工物的使用规则。如果这种技术使用趋于不合理方向,偏离了技术设计的善念初衷,或引发技术使用层面的伦理不确定性,给社会带来消极影响。尤其是新兴人类增强技术所关涉的作用对象指向人类本身,因此使用不当甚至会逐步腐蚀掉人类原有精神生活世界的形式和内容。
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性与增强内容的不确定性。在当前的人类增强技术中,除物理增强之外,其他诸如认知、情感、道德等精神能力的增强类型就其增强内容而言,在人类历史上都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关于人类增强技术的增强标准和增强目标难以从认知上达成共识。国家、地域、民族、宗教等因素,对认知、情感、道德等概念及其增强的不确定性产生着影响。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人们不仅对人类增强技术发展问题表现出诸多差异性,同时在对人类增强技术的接受性问题上也呈现出差异性。这种可接受性的矛盾主要聚集在宗教信仰、民族文化、学派主张、职业认知等方面。与各种社会文化理念和价值取向相悖的技术的应用与推广,也会造成相应的社会影响。
相关法治建设的滞后。人类增强等新兴技术的迅猛发展与传统法律所强调的稳定价值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越发困扰着人类,也影响着相关技术的稳健发展。新兴人类增强技术通过各种方式直接对人的精神和肉体进行调节,从而在短时间内使人的各方面功能水平获得显著提升,由此引发了法律主体主观方面的认定、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法律后果的裁决等多方面的风险。我们应大胆“为增强立法”,以“增强权”为核心概念,对包括物理、认知、情感、道德增强等在内的各种人类增强加强法理讨论,并根据各类增强技术的具体情况划分等级,明确何种情况范围具有何种程度的增强权,从而避免相关风险。
从技术价值角度看,任何技术都不是完全中立的;从技术与社会关系看,任何技术风险既具有多样性又有成因的复杂性。对于新兴人类增强技术,我们既不能抱着一种技术乌托邦的态度对其所存在的诸多风险视而不见,也不能因为其既有风险产生技术敌托邦观念而因噎废食地排斥新兴技术。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形成增强技术的“差异性发展”模式,强化增强技术相关主体的责任意识与人文素养,制定并执行与该类技术发展相适应的伦理规范与法律法规。我们要引导增强技术更好地朝“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建立一种可控、可预测的人技关系,从而真正最大程度地造福人类本身。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当代新兴增强技术前沿的人文主义哲学研究”(20&ZD04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湖南省科技哲学与科技伦理治理创新研究中心、湖南女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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