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俗文书具有多学科研究价值
2019年12月23日 10: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2月23日第1842期 作者:吴志凌

  婚俗文书又称婚书,是婚姻当事人持有并在缔结或终止婚姻关系过程中产生的礼仪性、契约性、凭证性原始文字材料,是记载人类婚姻发展历史演变的“活化石”。婚书能反映礼法秩序的发展演变,展现婚姻各主体之间,婚姻各方与社会道德、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晚清民国时期是中国社会思想、文化与伦理发生急剧变化的时代,作为男女婚姻关系中最原始、最直接的文字凭证,婚书可以为我们展示社会变迁中婚姻与礼、法、俗、利、情之间的联系。我国各民族地区婚俗事项丰富,以婚俗文书的传承演变考察社会秩序,有助于从动态、微观层面认识民间社会生活、社会秩序实态,深化对晚清民国时期社会、经济、法律与文化的认知。婚书研究的难点一方面在于其流失严重,长期保存及连续三代以上婚书保存者鲜有;另一方面,婚书极为分散,难于利用,单凭一纸婚书研究者很难找到其学术价值。但如果将婚俗文书回归历史情景中,运用多元方法与多维视角,就会凸显其法学、民俗学、经济学、日常生活史、文体学等价值。

  第一,法学研究价值。晚清至民国初年法律中规定的婚姻制度基本沿袭清末制定但未能正式实施的《大清民律草案》。1925年制订的《民国民律草案》在婚姻成立方面仍然具有较强的传统色彩,认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1929年实行的《中华民国民法》则强调婚约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并提出要“有公开仪式和两个以上证人”。我们还应注意到,《中华民国民法》所规定的新式婚约主要在城镇实行,政府监制的官制婚书也主要在城镇流行,大部分农村仍是传统方式缔结,民间婚书是主要的婚姻凭证。可见,20世纪30年代前的晚清民国时期,婚姻缔结主要是民间行为,政府机构并不直接介入。此后,政府机构虽然意图管控婚姻契约,但是效果有限。

  民间婚约实践与国家法既相互影响,也相互渗透。民国时期政府对婚约制度的构建非常重视,尊重了部分民事习惯,但仍存在国家法与民事习惯冲突的问题。因此,从二者的关系可以探究婚俗文书的契约理念变化,挖掘中国民间法律传统,揭示传统基层社会生活秩序。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对非法婚契文书、大理院判例案例中婚书的研究,进一步了解民国时期政府对婚姻契约的管理干预、明晰这一时期婚约制度的构建情况、分析民国时期婚姻契约实践与民法的冲突、探究民国时期婚姻契约制度的发展和对西方法律资源的本土移植,从而促进民国婚姻法学研究,为完善中国婚约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第二,民俗学研究价值。晚清民国时期中国各地情况不一,城市与乡村、各少数民族地区之间的风俗与民事习惯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也存在较大冲突。随着西方观念的传入,文明结婚、自由结婚、集团结婚成为传统婚礼向现代转型的新趋势,在新旧习俗交替时期,配合“六礼”的遵行而使用的求婚书、允婚书等传统礼书在新俗的催化下,转变为新式请介绍人帖、新式结婚观礼券、新式男女家公请证婚人帖等新式礼书和新式结婚证书。考察婚俗文书从传统到现代的变迁,可以深入探究人们在婚姻实践中对礼俗的遵循状况及婚姻过程中的“逾制”现象,可为当代婚姻礼制及良风美俗建立提供传统理论资源。对晚清民国婚俗历史文书进行全面收集与保护,实施婚俗文书实物档案抢救工作,也有利于丰富民间档案馆藏,加强特色历史档案建设。

  第三,经济史研究价值。民国时期,我国各地出现了由官方机构监制颁发的订婚书和结婚证书,官方颁布的《国民政府财政部印花税暂行条例》《人事证凭贴用印花条例》等明确规定婚书需贴用印花票才能生效。官制婚书与印花税的推行对两性平等关系构建起了一定积极作用,如晚清及北京政府时期对婚书征收印花税,其原因在于政府认为“早婚之害,足以弱种”,遂以管控婚书来抑制早婚行为,有寓禁于征的目的。但是其推行时没有考虑民间习惯,不但没有解决早婚的婚俗流弊,反而滋生了诸多弊端。民国政府也曾经强制推行官制婚书,但因官制婚书和婚书印花税价格高,传统习俗深厚的乡村社会对其强烈抵制,购买者寥寥。官制婚书的推行过程、实施方法、推行效果、民众的反响等是审视婚姻制度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重要窗口。此外,民国时期人事证凭贴用婚书印花税税额的涨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政府时期财政经济的变化,婚书印花税征收缘起与法规变迁、婚书税纳税主体的规定、婚书印花推行的积弊与整顿、婚书印花的发行与规范管理,体现了我国赋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第四,日常生活史价值。民国婚书和民间帖式的原生态内容能够再现丰富多彩的近现代婚姻生活场景,从婚书可以了解民众日常生活惯例、秩序观念、集体心态与价值信仰。《中国徽州文书》(民国编)、《田藏契约文书粹编》以及《酬世锦囊》《应酬便览》《应酬汇选》等各种日用类书中收录有大量婚启活套,各地民间流传的婚启抄本更具地域特色,这都是民间基层社会日常生活的真实写照。婚书具有鲜明的传统契约特色,如在立出婚书、改嫁婚书后均有“恐(空)口无凭,立此婚帖存照”“立此婚据为证”等套语,并有主婚人和媒人签名,体现了乡规民约中“婚姻凭媒,买卖凭中”的中人担保特色及婚约订立的公开性与透明性特征。

  传统婚书的订立是家庭乃至家族组织参与内部事务管理的行为。在民国中期,从上海、南京、汉口等地兴起的集团结婚,证婚人由市长担任并写入婚书,则体现了国家作为象征符号的作用。民国时期,国家已经介入家族和个人私务,国家意志通过婚礼与婚书嵌入到民众日常生活当中,也促成了传统婚礼向现代的转型。在民间婚姻关系中,还广泛存在一些不合于礼却合于法的婚书,如童养媳婚书、纳妾婚书、入赘婚书,这些体现了民众因家业凋零、日食难度或岁时荒歉、衣食无赡的生存压力下的无奈;民国徽州文书中的嫁卖生妻婚书以及典妻婚书等非法婚契规定了卖身者的身价以及婚后所承担的义务责任,反映了在非常态婚姻中下层社会的生存压力、性别紧张以及中国传统社会婚姻关系中男女的极不平等。总之,婚俗文书研究要深度结合社会文化史,从日常性角度探析民国中底层社会的生活和生计,才能发掘出婚书研究新的价值。

  第五,文体学价值。民国婚书在契约层面具有法律意义,作为私人应用文体的书启文则具有文体学意义。婚书的文体为书启文,婚书一往一答即构成男女双方对婚姻的允诺。民国时期,民间既有合同婚书方式的婚契,还有作为礼书往来的书启。礼书中按照旧式六礼产生的帖式内容言简意赅,措辞优雅,多化用典故,谦敬得当。其对于称谓、谦词、敬词等方面的使用十分严格,形式上有单幅帖、对折帖、四幅式、六幅式等。随着新俗的兴起产生了新式礼书,从形式上有新式请介绍人帖、新式通知戚友帖等文书。新式礼书内容庄重,用语简洁精练、严谨博雅,但用典较少。民国婚启文体规范、词形灵活多变,婚启词汇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套用语、称谓语具有珍贵的语料价值,是考察近现代汉语词汇变迁的良好语言材料。

  对婚书的解读需要充分利用婚书实物、官方案卷档案、民间日用类书、婚启活套抄本等史料,从多层面、多学科视角对集“礼、法、契”三者于一身的婚书在中西语境中进行学术审视,探究婚书中反映的历史与现实、司法实践与民间习惯、基层社会与国家制度的关系,以此拓展新的研究领域。

  (本文系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晚清民国湖南婚俗文书研究”(15YBA074)、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国婚俗文书文献整理与研究”(17BTQ043)阶段性

  成果)

  (作者单位:湖南城市学院人文学院、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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