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社会治理“善治”的三个价值维度
2021年01月12日 09:5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月12日第2088期 作者:陈荣卓 李振家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期间要努力实现“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的目标,这是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我国社会治理的科学指引。社会治理是一种协调性的社会活动,由政府、社会组织、市场、公民等多元主体在合作的基础上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善治,是对良好的或理想的社会治理状态的描述,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是政府与市场、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推动我国社会治理走向“善治”,就要探索多元治理、和谐治理的新路径,从构建和谐有效的社会秩序、激发创新治理的社会活力、培育凝聚民心的公共精神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社会治理“善治”的价值维度。

  第一,构建和谐有效的社会秩序是夯实“善治”的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既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前提,也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结果。在以民主化、平等化为内在要件的现代社会,社会秩序建设必须也必然由政府管理走向社会治理,由社会自治走向社会善治。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大势,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推动各方主体运行有序、协调和谐、稳定均衡,这是达到“善治”目标的基石。

  构建协同高效的组织体系。随着现代社会转型,社会秩序从权威秩序向自治秩序、共治秩序转变,这是一种组织建构的创制秩序。为形成有效的社会秩序,必须把构建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又协同高效、协调统筹的组织体系放在首要位置。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要以有力政党、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机社会的基本取向为抓手,加快政府职能从“政府职责体系”向“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转变。同时,要顺应社会发展新趋势,重建“再嵌入”、再组织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形成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生动格局。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首先,要加快建立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动的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机制,充实做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基层实战力量,提高社会治安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其次,要加快完善应急管理能力建设,不断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要强化对重大风险的研究,优化相关体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战略物资储备制度。再次,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枫桥经验”是在解决社会矛盾过程中创造的,为适应新时代要求,应顺应时代社会之变,顺应社情民情之变,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最后,构建科学完善的国家安全体系。当今我国非传统安全因素与传统安全因素相互交叉,综合性与多样性程度不断增加,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国家安全要素,建立整体、全面、系统的国家安全体系来应对复杂的国家安全风险和危机。

  第二,激发创新治理的社会活力是推动“善治”的关键。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学界一直致力于探讨激发社会活力与维持社会稳定的关系。面对“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困境,关键是要在激发社会活力与保持社会稳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构建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社会,是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推动社会治理达到“善治”的关键。当前,我国发展正处在转型关键期,面临维护社会稳定和激发社会活力的双重任务,任重而道远。因此,要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凝聚社会各阶层力量,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发展活力。

  人民群众是社会发展的力量源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共同体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有机总体,参与和互动是维系这个社会关系有机总体的核心。社会参与度是衡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指标,要提高社会参与度,就必须最大限度地把群众组织起来,最广泛、最有效地动员一切力量。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群众参与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调动群众广泛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同时,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切事项,广泛开展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畅通互联网沟通渠道,由“政府推动”转向“多主体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三,培育凝聚民心的公共精神是促进“善治”的灵魂。公共精神是指独立个体从共同感出发,在公共生活中形成公共领域所要求的道德判断,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准。公共精神是治理共同体的价值灵魂,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必须加快培育公共精神、构建公共权威,不断增强社会的公共善性、理性和德性。

  提倡积极参与的公共精神。倡导平等参与的公共精神要求社区居民学会彼此尊重、相互宽容,也要求保障社区居民拥有自由公平的机会加入到社区参与体系中去。要不断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围绕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制定公共规则,形成相互间的积极互动,增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社区居民之间形成长期、频繁和密切的交流与沟通,有利于提高群众对社区的认同感。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基层民主制度,引导群众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协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遵守程序、尊重规则。此外,要完善社区服务体系,以社区为平台和载体,推动各类服务资源下沉,实现供需有效对接,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进群众对社区的归属感。

  坚持“德法并举”走向善治。法律是最权威的公共规则,道德是公共精神的价值体现。培育公共精神,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规范。首先,“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坚持贯彻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社会领域法治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提高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能力,倡导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法律规范的精细化程度;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新式服务型法治政府,促使基层政府更好地发挥导向作用。其次,加强道德建设,全力推进以德治国。德治思想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精神实质上是内在同构的,二者都关乎人民幸福安康和国家前途命运。因此,“以德治国”必然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道德治理,实现多元主体间协同性善治善政的道德治理。具体而言,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新时代精神文明。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职业道德规范,传递社会正能量。除此之外,还要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作用,营造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守望相助的良好氛围。

  社会秩序的形成,为激发社会活力奠定基础;社会活力的激发,为培育公共精神创造条件;公共精神的养成,为形成更好的社会秩序提供支撑。三个维度的价值目标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对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坚持治理秩序、治理活力和公共精神三者有机结合、协调共进,进而达到稳定秩序与活力的平衡,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持续推动社会治理走向善治的目标。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湖北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院长;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处长)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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